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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版与2014版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逐章详析对比

发布日期:2025-11-06 14:00:43   浏览量 :8
发布日期:2025-11-06 14:00:43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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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:从单一主体到全链条覆盖

1.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

•旧版:共4条,仅聚焦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”的基础管控,是生产环节的合规底线。
•新版:共6条,扩展为“全链条责任主体+全流程管理”的纲领,明确规范的适用边界与产业导向。

2. 逐条款差异对比

旧版条款新版对应条款核心变化变化本质企业注意事项
第一条(制定依据):仅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一条(制定依据):新增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依据更全面,衔接注册备案全流程监管从“生产端”延伸至“注册-生产-售后”全链条,避免注册与生产的管控断层需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,明确注册备案要求与生产环节的衔接节点(如注册技术要求如何转化为生产工艺参数)
第二条(适用主体):仅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”第二条(适用主体):“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、受托生产企业”主体扩容,覆盖委托生产全链条强化注册人/备案人的核心责任,即使不直接生产,也需对全生命周期质量负责注册人需制定《委托生产管控规程》,明确对受托方的审核、监督流程,留存驻场监督记录(尤其植入性器械)
第三条(体系要求):仅要求“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”第三条(体系要求):明确体系需覆盖“委托研发、委托生产、外协加工、委托检验”体系边界细化,消除管理盲区针对行业常见的“委托外协失控”问题,将分散的委托活动纳入统一管控需编制《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确认表》,逐一列明委托活动的管控节点(如委托检验需确认受托机构资质、检验方法一致性)
第五条(诚信原则):新增“企业应当诚实守信,禁止任何虚假、欺骗行为”单独强调诚信,呼应全生命周期追溯打击“记录篡改、资质虚报”等合规造假行为,从“形式合规”转向“实质诚信”需制定《诚信管理办法》,明确虚假行为的界定(如检验数据伪造、供应商资质造假)及内部追责流程
第六条(数智化导向):新增“鼓励企业推进数智化转型,提高生产和质量管理效能”适配产业技术升级,引导技术赋能质量顺应数智化趋势,允许企业通过MES、AI等技术提升管控效率,而非局限于传统人工管理若规划数智化转型,需制定《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》,明确技术路径(如用ERP系统实现原料-成品追溯)及预期效能(如将检验效率提升30%)

第二章 质量保证(新版新增章节):碎片化要求到系统化闭环

1. 章节定位

旧版无独立质量保证章节,仅在“总则”“机构人员”中零星提及质量要求(如旧版第六条“企业负责人确保体系资源”),易出现“质量要求分散、执行断层”;新版新增7条条款,构建“目标-资源-系统-改进”的质量保证闭环,是全体系的核心升级。

2. 核心条款解读(与旧版碎片化要求对比)

新版条款旧版对应零散要求核心变化监管意图企业落地细节
第七条(质量主体责任):“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,建立可理解、可实现、可验证的质量目标(如成品一次合格率≥98%)”旧版第六条“企业负责人组织制定质量方针目标”(无量化要求)质量目标从“空泛”转向“量化可验证”避免企业仅喊口号,确保质量目标能落地、可监控需制定《质量目标分解与监控方案》,按部门拆解目标(如采购部“原料验收合格率≥99%”、生产部“工艺参数达标率≥98%”),每月统计达成情况
第九条(质量保证系统九项要求):明确需确保“设计开发合规、原料可控、中间品管控、委托活动受控”等九项内容旧版无系统要求,仅在“生产管理”“采购”中分散提及单项管控质量保证从“单点管控”转向“系统覆盖”消除各环节管控漏洞,确保全流程质量可控需编制《质量保证系统运行手册》,对应九项要求逐一明确流程(如“中间品管控”需规定取样频次、检验项目、不合格处理流程)
第十条(变更控制程序):“根据变更风险程度确定管理类型,必要时验证确认”旧版无统一变更控制要求,仅在“设计开发”中提及设计变更变更管控从“设计端”扩展至“全流程”(如原料变更、设备变更)防止因未评估的变更引入质量风险(如原料供应商变更导致产品性能波动)需建立《变更控制程序》,明确变更分类(重大/一般/微小),重大变更(如无菌工艺参数调整)需开展验证,留存变更评审记录
第十二条(质量风险管理制度):“评估产品全生命周期风险,定期开展风险回顾”旧版第四条“将风险管理贯穿全过程”(无具体操作要求)风险管理从“原则性要求”转向“制度化流程”推动风险前置管控,而非事后整改需制定《质量风险管理规程》,明确风险评估工具(如FMEA)、回顾频次(如每季度回顾不良事件数据),留存风险评估报告

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:资质模糊到权责清晰+门槛提升

1.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

•旧版:共7条,仅明确“生产与质量负责人不兼任”“人员需培训”等基础要求,无细化资质标准。
•新版:共11条,新增“关键岗位定义、分级资质要求、职责清单”,强化“质量部门独立性”与“关键岗位全职性”。

2. 核心差异对比(聚焦关键岗位与资质)

管控维度旧版要求新版要求变化影响企业应对细节
关键岗位界定未明确关键岗位范围,仅提及“技术、生产、质量负责人”第十七条明确关键岗位:“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管理者代表、生产/质量负责人、放行审核人”,且需“全职”避免关键岗位“兼职失控”(如质量负责人兼职其他企业岗位导致精力不足)需编制《关键岗位人员清单》,收集全职声明(如社保缴纳证明),禁止“挂名任职”
管理者代表资质仅要求“熟悉法规”,无学历/经验门槛第十九条分级要求:- 二类/三类器械: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+中级职称+3年相关经验- 一类器械:专科及以上+3年相关经验提升关键岗位专业能力,确保能有效履职需建立《关键岗位人员资质审核表》,验证学历(需学信网可查)、职称(需官方证书)、工作经历(需前雇主推荐信),不符合者需及时调整
质量部门权限旧版无明确否决权,仅提及“履行质量控制职责”第十五条:“质量部门独立履行职责,对产品质量有否决权(如检验不合格产品可直接否决放行)”强化质量部门权威性,避免受生产端干预需在《质量管理部门职责说明书》中明确否决权适用场景(如成品检验不合格、关键工艺参数超差),留存否决放行的记录
放行审核人要求旧版无独立要求,由质量部门负责人兼任第二十二条:“放行审核人需为质量部门人员或更高层级质量管理人员,经专项培训具备审核能力”避免放行审核“走过场”,确保审核人专业能力匹配需制定《产品放行审核规程》,明确放行审核人资质(如3年以上质量管控经验)、审核内容(批生产记录、检验报告完整性),留存放行审核记录

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:从基础合规到量化指标+数智化适配

1.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

•旧版:共7条,仅要求“厂房符合生产要求、洁净区符合级别”,无具体量化标准。
•新版:共11条,新增“洁净区压差数值、信息化硬件要求、特殊区域管控”,从“定性”转向“定量”管控。

2. 核心差异对比(聚焦环境控制与数智化适配)

管控维度旧版要求新版要求变化影响企业应对细节
洁净区压差第十三条“洁净区符合级别要求”,无具体压差数值第三十二条量化标准:-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静压差>10Pa- 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>5Pa- 产尘/产毒区域保持相对负压避免因压差不足导致交叉污染(如非洁净区空气渗入洁净区)需在洁净区关键位置(如洁净区入口、产尘间)安装压差计,每小时记录1次数据,压差异常时启动备用风机,留存处置记录
设施确认与监测第十五条“厂房维护不影响产品质量”(无具体确认要求)第三十一条:“对空调净化系统、工艺用水系统等开展确认,日常监测维护”确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,而非仅初始达标需制定《设施确认与监测规程》,空调系统需开展安装确认(IQ)、运行确认(OQ),工艺用水(如注射用水)需每日监测微生物指标,留存确认报告与监测记录
信息化系统硬件无相关要求第三十三条:“生产/检验/贮存区使用的信息化系统(如MES、温湿度监控系统)需配备适配硬件,防干扰”适配数智化生产,确保电子数据可靠需评估现有硬件适配性(如洁净区电脑需防腐蚀、仓储区温湿度传感器需防震动),制定《信息化系统硬件维护规程》,定期检查硬件运行状态
人员通道管理旧版无明确要求,仅提及“防止未经批准进入”第三十四条:“生产/检验/贮存区不得作为非本区人员直接通道(如办公楼人员不得穿过洁净区)”避免人员交叉穿行导致污染或混淆需重新规划厂区通道,设置专用通道(如洁净区人员走洁净走廊、办公人员走行政走廊),在通道入口设置标识,留存人员进出登记记录

第五章 设备:从基础管理到全生命周期闭环+精度管控

1.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

•旧版:共5条,仅要求“设备定期校准、有使用记录”,无全生命周期管控要求。
•新版:共6条,新增“设备确认、校准量程覆盖实际使用范围、改造后再确认”,强化设备从采购到报废的全流程管控。

2. 核心差异对比(聚焦设备确认与校准精度)

管控维度旧版要求新版要求变化影响企业应对细节
设备档案第二十条“建立设备使用、维护记录”(无完整档案要求)第三十七条:“设备档案需包含采购、安装、确认文件(如安装确认报告、性能确认报告)”确保设备从引入到使用的全流程可追溯,避免“带病运行”需为每台关键设备(如灭菌柜、检验仪器)建立档案,归档采购合同、验收记录、确认报告、校准记录,档案需专人保管
设备校准第二十三条“计量器具定期校准,标明有效期”(无量程要求)第四十条:“校准量程需覆盖实际使用范围(如设备实际使用0-200℃,校准需覆盖该量程)”避免“校准合格但量程不匹配”导致的检验/生产误差(如仅校准0-100℃,但实际使用150℃,数据不可靠)需梳理每台设备的实际使用量程,制定《设备校准计划》,校准记录需注明量程覆盖情况,未覆盖的需重新校准
设备改造/维修后管控旧版无要求,仅提及“维修符合预定用途”第四十一条:“改造或重大维修后需再确认(如注塑机更换螺杆后,确认注塑温度、压力达标)”防止改造/维修引入性能波动(如灭菌柜维修后温度分布不均)需制定《设备再确认规程》,明确再确认触发条件(如更换关键部件、维修后性能异常),再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,留存再确认报告
设备异常管理第二十条“设备有状态标识,防止非预期使用”(无具体措施)第三十九条:“设备异常时贴‘停用’标识,评估对以往产品的影响”避免异常设备继续使用导致批量不合格(如检验仪器故障仍用于检验)需在设备旁设置异常标识牌,异常时立即停用,评估故障前的检验/生产数据(如故障前3天的检验结果需重新复核),留存异常处理记录

第六章 文件和数据管理:纸质为主到电子数据合规+全流程追溯

1.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

•旧版:共4条,聚焦纸质文件的“起草、修订、保存”,无电子数据管理要求。
•新版:共5条,新增“电子记录管控、外部文件识别、数据备份”,适配数智化时代数据合规需求。

2. 核心差异对比(聚焦电子数据与文件追溯)

管控维度旧版要求新版要求变化影响企业应对细节
电子记录管理无相关要求,仅提及“记录清晰完整”第四十六条:- 电子记录需“用户权限控制、变更/删除留痕、异地备份”- 电子签名需符合法规要求(如包含签署人、时间、签署意义)确保电子数据“真实、不可篡改、可追溯”,避免数据造假需建立《电子记录管理规程》,关键系统(如LIMS、MES)启用审计追踪,电子记录每日异地备份,电子签名需经验证(如CA认证)
文件保存期限第二十七条“保存期不低于产品寿命期或放行后2年”(无明确优先级)第四十五条:“保存期至少与产品寿命期一致,且放行后不少于2年(以较长者为准)”避免因保存期不足导致追溯断层(如植入性器械寿命10年,仅保存2年)需梳理每类产品的寿命期,制定《记录保存期限表》,超过期限的记录需经审批后销毁,留存销毁记录
外部文件识别旧版无要求第四十四条:“指定部门识别法规、标准变化(如新版国标发布),及时更新体系文件”确保体系文件与最新法规同步,避免合规滞后需指定质量部为外部文件识别部门,每月检索NMPA、ISO等官网,更新《外部文件清单》,法规变化后1个月内修订相关体系文件(如新版检验标准发布后修订检验规程)

第七章 设计开发:流程管控到风险融入+委托研发管控

1.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

•旧版:共11条,聚焦设计开发的“输入、输出、评审”,无委托研发管控要求。
•新版:共12条,新增“委托设计开发管理、设计转换细化”,强化研发全流程风险管控。

2. 核心差异对比(聚焦委托研发与设计转换)

管控维度旧版要求新版要求变化影响企业应对细节
委托设计开发无相关要求第五十八条:- 委托方需“评估受托方研发能力”- 签订协议明确“文档转移要求”- 对委托过程全程管理避免委托研发失控(如受托方未按法规要求开展验证)需制定《委托设计开发管控规程》,委托前核查受托方资质(如研发设备、人员经验),签订质量协议明确文档转移清单(如设计图纸、验证报告),每季度监督受托方进度
设计转换第三十二条“开展设计转换,验证输出适用于生产”(无具体要求)第五十二条:“设计转换需重点关注关键工序、特殊过程的识别与验证(如无菌灌装工艺的验证)”确保研发成果能顺利转化为规模化生产,避免“实验室合格、量产不合格”需编制《设计转换方案》,明确转换步骤(如小试、中试),中试阶段需验证生产工艺(如关键工序参数范围),留存转换验证报告
设计开发风险管控第三十八条“制定风险管理要求”(无具体工具)第四十八条:“使用风险管理工具(如FMEA)开展活动,留存记录”推动研发风险可视化、可评估需在设计开发各阶段开展风险评估(如设计输入阶段评估法规合规风险、设计验证阶段评估性能风险),留存FMEA报告

第八章 采购与原材料管理:从供应商审核到分级管理+变更预警

1.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

•旧版:共6条,仅要求“审核供应商、签订质量协议”,无分级管理与变更预警。
•新版:共10条,新增“供应商分级管理、关键原料变更预警、贮存期复验”,强化原料全流程管控。

2. 核心差异对比(聚焦供应商分级与原料变更)

管控维度旧版要求新版要求变化影响企业应对细节
供应商分级管理第四十条“根据采购物品影响确定管控方式”(无分级标准)第六十条:“根据原料对产品质量影响程度分级(关键/重要/一般),不同级别采用不同审核频率”避免对所有供应商“一刀切”,聚焦关键供应商管控需制定《供应商分级管理规程》,明确分级标准(如关键原料:直接影响产品性能的原料),关键供应商每半年现场审核,一般供应商每年文件审核
关键供应商质量档案旧版无要求,仅留存供应商资质第六十三条:“关键供应商档案需包含‘审核报告、绩效监测记录、异常处理记录’”确保供应商全周期表现可追溯,便于评估是否继续合作需为每类关键供应商建立档案,归档年度绩效报告(如原料合格率、交付及时率)、异常处理记录(如某批次原料不合格的整改报告)
原料变更预警旧版无要求第六十八条:“要求供应商提前告知关键原料的生产条件、工艺变更,企业评估影响”防止供应商擅自变更导致原料性能波动(如改变合成工艺导致原料纯度下降)需在质量协议中明确变更预警条款(如供应商变更工艺需提前3个月告知),收到预警后开展评估(如小批量试用验证),留存评估记录
原料贮存期管理旧版无要求,仅提及“按条件贮存”第六十七条:“超过贮存期的原料需复验,超过有效期的按不合格品处理”避免过期原料使用导致产品质量风险(如降解的高分子原料影响产品强度)需制定《原料贮存期管理规程》,明确每类原料的贮存期(如医用级PC料贮存期6个月),到期前30天启动复验,复验不合格的按不合格品隔离

第九章 验证与确认(新版新增章节):分散提及到全流程标准化

1. 章节定位

旧版无独立章节,仅在“生产管理”中提及“特殊过程确认”“软件验证”,导致验证确认“无统一标准、执行随意”;新版新增9条条款,明确验证确认的“范围、流程、记录要求”,将其打造为“风险控制的核心工具”。

2. 核心条款解读(与旧版分散要求对比)

新版条款旧版对应零散要求核心变化监管意图企业落地细节
第六十九条(验证确认范围):“基于风险确定范围,覆盖厂房、设备、工艺、检验方法”旧版仅提及“特殊过程确认、软件验证”验证确认从“局部”扩展至“全流程”确保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要素均经过验证,避免遗漏需制定《验证确认总计划》,明确需验证的对象(如洁净区、灭菌工艺、检验方法),按优先级排序(如无菌产品先验证灭菌工艺)
第七十二条(工艺验证要求):“证明工艺能持续生产合格产品,关键工序验证、特殊过程确认”旧版第四十九条“特殊过程确认”(无关键工序验证要求)工艺管控从“特殊过程”扩展至“关键工序”防止关键工序失控(如注塑工艺参数波动导致产品尺寸超差)需编制《工艺验证方案》,关键工序(如植入性器械的焊接工序)需开展3批连续验证,记录工艺参数与产品性能数据,验证合格后方可量产
第七十三条(清洁验证):“验证清洁方法有效,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”旧版无清洁验证要求,仅提及“清洁符合要求”清洁管控从“定性”转向“定量验证”避免因清洁不彻底导致交叉污染(如同一设备生产不同产品残留)需开展清洁验证,确定取样方法(如棉签擦拭)、可接受标准(如残留<10μg),每季度回顾清洁效果数据,必要时再验证
第七十五条(再验证/再确认):“根据质量回顾情况开展,使用历史数据需确保充分”旧版无再验证要求验证确认从“一次性”转向“持续有效”防止长期使用后性能下降(如灭菌柜使用1年后温度分布不均)需制定《再验证/再确认规程》,明确再验证触发条件(如设备使用满2年、工艺变更),留存再验证报告

第十章 生产管理:基础记录到全流程追溯+特殊产品管控

1.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

•旧版:共9条,仅要求“有生产记录、标识清晰”,无特殊产品细化管控。
•新版:共17条,新增“物料平衡、清场管理、偏差处理、UDI赋码”,强化生产全流程追溯与风险管控。

2. 核心差异对比(聚焦追溯与特殊管控)

管控维度旧版要求新版要求变化影响企业应对细节
生产记录追溯第五十条“生产记录包含产品名称、批号、操作人员”(无关键原料追溯)第八十一条:“生产记录需体现‘关键原料编号/批号、中间产品批号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(UDI)’”追溯从“产品端”延伸至“原料端”,便于质量问题溯源(如某批次产品不合格可快速定位原料批次)需优化《生产记录表单》,增加关键原料批号栏(如医用级树脂的批号)、UDI码栏,确保每台/每批产品可追溯至原料
物料平衡旧版无要求第八十二条:“检查实际产量与理论产量的偏差,超限时查明原因”防止物料流失或混淆(如少报产量导致产品流入黑市)需制定《物料平衡管理规程》,明确各产品的物料平衡限度(如注射器生产平衡限度95%-105%),超限时开展调查(如是否有物料损耗、是否存在混淆),留存调查记录
清场管理旧版无要求第八十六条:“更换批次/产品需清场,清场记录纳入批生产记录”防止不同批次/产品混淆(如前一批产品残留导致后一批污染)需制定《清场管理制度》,明确清场内容(如设备清洁、地面擦拭、文件清理),清场后由质量部确认,留存清场记录
偏差处理旧版无要求第八十七条:“偏差需‘识别、报告、调查、处理’,覆盖生产检验全流程”防止偏差隐瞒导致质量风险(如工艺参数超差未报告,继续生产)需建立《偏差处理程序》,明确偏差分类(重大/一般),重大偏差(如无菌区出现异物)需24小时内报告,开展根本原因调查(如5Why分析),留存偏差报告
UDI赋码旧版无要求第九十一条:“按要求开展UDI赋码、数据上传,确保信息真实完整”适配全国医疗器械追溯体系,便于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需配置UDI赋码设备(如激光打码机),制定《UDI赋码与数据上传规程》,每批产品赋码后及时上传至国家追溯平台,留存上传记录

第十一章 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:检验为主到全流程审核+放行分离

1.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

•旧版:共6条,聚焦“检验操作、留样”,无明确放行审核要求。
•新版:共12条,新增“检验样品管理、放行审核条件、委托检验管控”,强化质量控制的“系统性”与“放行的严肃性”。

2. 核心差异对比(聚焦放行审核与检验管控)

管控维度旧版要求新版要求变化影响企业应对细节
产品放行审核第六十条“规定放行程序,附有合格证明”(无具体审核条件)第一百零四条:“放行需满足‘完成所有工艺、批记录完整、不合格已处理、UDI合规’五项条件,委托生产需‘生产放行(受托方)+上市放行(注册人)’分离”放行从“简单审批”转向“全流程审核”,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需制定《产品放行规程》,明确放行审核清单(如批生产记录、检验报告、偏差处理记录),注册人需独立开展上市放行,留存放行单
检验样品管理旧版无要求第九十九条:“明确取样方法、取样量、存放条件,取样过程受控”防止取样不规范导致检验结果失真(如取样量不足、存放条件不当)需编制《检验样品管理规程》,明确每类产品的取样规则(如无菌产品需在无菌环境取样),取样后贴标识(如样品名称、批号、取样日期),留存取样记录
检验不合格处理旧版无系统要求第一百零三条:“任何检验不合格需调查,检验偏差导致的不合格可复检”避免不合格品随意放行,确保调查彻底需制定《检验不合格处理规程》,明确调查流程(如先确认检验方法是否正确、样品是否代表性),复检需更换检验人员或设备,留存调查与复检记录
委托检验管控第五十八条“确需委托的可委托资质机构”(无具体要求)第一百零六条:“常规项目不得委托,委托需签订质量协议、评价受托方能力”防止过度依赖委托检验导致质量失控(如关键项目委托检验未评估机构能力)需梳理检验项目清单,明确可委托项目(如大型仪器检测),签订质量协议明确检验方法、报告时效,每年度评价受托方能力(如比对检验结果)

第十二章 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(新版新增章节):从原则性要求到权责清晰+全流程管控

1. 章节定位

旧版仅在“总则”“采购”中零星提及委托生产,无明确权责划分,导致“注册人甩责、受托方失控”;新版新增10条条款,明确“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责任边界、审核流程、变更管控”,填补委托新业态的管控空白。

2. 核心条款解读

新版条款核心要求监管意图企业落地细节
第一百零八条(质量协议):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委托方不得转移法定责任(如上市放行不得委托)”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委托方不得转移法定责任避免委托方通过协议甩责(如要求受托方承担上市后不良事件责任)需按《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》签订协议,明确“上市放行由注册人负责、生产过程由受托方负责”,协议有效期与注册证一致,每年评审适宜性
第一百零九条(受托方审核):“委托前现场评估受托方‘生产能力、质量保证能力’,委托期间定期审核”委托前现场评估受托方能力,委托期间定期审核防止受托方能力不足导致生产失控(如无无菌生产资质却受托生产无菌产品)需制定《受托方审核规程》,委托前开展现场审核(查生产场地、设备、人员资质),委托后每半年开展一次现场审核,留存审核报告与整改记录
第一百一十一条(生产转换):“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完成生产转换,受托方开展试生产与验证”共同完成生产转换,受托方开展试生产与验证避免生产技术未有效转移导致量产不合格(如工艺参数未同步给受托方)需编制《生产转换方案》,明确技术转移内容(如工艺规程、检验方法),受托方开展3批试生产,验证工艺稳定性,留存试生产记录与验证报告
第一百一十五条(外协加工管控):“将外协加工方作为供应商管理,签订质量协议明确验收准则”将外协加工方作为供应商管理,明确验收准则防止外协加工失控(如委托外部加工的部件尺寸超差)需制定《外协加工管控规程》,对外协方开展审核(如加工设备、检验能力),签订协议明确验收标准(如尺寸公差±0.01mm),外协部件到货后按协议验收,留存验收记录

第十三章 销售与售后服务:从记录为主到全流程防护+追溯升级

1.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

•旧版:共4条,仅要求“保存销售记录、有售后服务能力”,无运输防护与安装验证要求。
•新版:共4条(条款号调整,内容升级),新增“运输条件验证、安装验证、UDI追溯”,强化售后环节的质量管控。

2. 核心差异对比

管控维度旧版要求新版要求变化影响企业应对细节
销售记录追溯第六十二条“销售记录包含名称、批号、购货单位”(无UDI)第一百一十七条:“销售记录需包含‘医疗器械唯一标识(UDI)、使用期限/失效日期’”追溯从“批号”升级至“单件追溯”(如植入性器械每台有唯一UDI)需优化《销售记录表单》,增加UDI码、失效日期栏,销售数据及时上传至追溯平台,确保每台产品可追溯至使用单位
运输防护旧版无要求第一百一十八条:“采用验证过的运输条件(如冷链运输需验证温度稳定性),特殊产品需监控运输过程”防止运输过程导致产品质量下降(如冷链产品运输中温度超标)需制定《产品运输管理规程》,对特殊产品(如生物试剂)开展运输验证(如模拟运输24小时,监测温度),使用带温度记录仪的运输工具,留存运输监控记录
安装验证旧版无要求第一百二十条:“需企业安装的产品,明确安装要求与验证标准,留存安装验收记录”防止因安装不当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(如大型医疗设备安装偏差)需编制《产品安装规程》,明确安装步骤(如CT机的水平校准)、验收标准(如定位精度±0.1mm),安装后由使用单位与企业共同验收,留存验收记录

第十四章 分析与改进:从简单整改到数据驱动+全流程改进

1.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

•旧版:共8条,聚焦“投诉处理、内审、管理评审”,无数据分析与预防措施要求。
•新版:共9条,新增“数据分析程序、预防措施、产品信息告知”,强化改进的“数据驱动”与“前置预防”。

2. 核心差异对比

管控维度旧版要求新版要求变化影响企业应对细节
数据分析旧版无要求第一百二十四条:“收集产品质量、不良事件、顾客反馈数据,用统计技术分析(如控制图),形成风险评价报告”改进从“经验驱动”转向“数据驱动”,避免盲目整改需制定《数据分析规程》,明确数据来源(如检验数据、投诉数据)、分析方法(如用控制图监控成品合格率),每季度形成数据分析报告,识别改进机会(如某类投诉率高,需优化产品设计)
预防措施旧版第七十四条“建立预防措施程序”(无具体操作)第一百二十五条:“确定潜在问题原因(如通过FMEA识别潜在风险),采取措施防止发生”改进从“事后整改”转向“事前预防”需开展潜在风险识别(如新产品上市前用FMEA识别工艺潜在风险),制定预防措施(如增加工艺监控点),留存预防措施实施记录与效果验证报告
产品信息告知旧版无要求第一百二十七条:“及时将产品安全变化信息(如使用禁忌更新)通知使用单位/消费者”确保用户及时获取安全信息,减少不良事件需建立《产品信息告知程序》,明确信息告知方式(如邮件、官网公告),信息变更后72小时内通知相关方,留存告知记录(如回执、公告截图)

第十五章 附则:简单定义到术语完善+适用灵活性

1.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

•旧版:共6条,仅包含“术语定义、施行日期”,无条款适用性说明。
•新版:共3条,新增“条款适用性说明、术语扩展”,提升规范的灵活性与适用性。

2. 核心差异对比

管控维度旧版要求新版要求变化影响企业应对细节
条款适用性旧版无要求第一百三十条:“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确定不适用条款,说明合理性”避免“一刀切”,允许企业结合产品特性调整(如非无菌产品无需遵守无菌区要求)需编制《条款适用性评估报告》,列出不适用条款(如第一类非无菌产品不适用“洁净区压差要求”),说明理由(如产品无洁净需求),留存评估报告
术语定义旧版定义8个术语(如验证、确认)第一百三十一条:定义26个术语(新增“电子记录、信息化系统、物料平衡、清场”等)术语更全面,避免理解偏差需组织全员培训,确保员工理解新增术语(如“清场”的定义与操作要求),将术语定义纳入《质量管理体系手册》,作为体系运行的基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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